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经营主体对自身权利认知愈加清晰,权利保护愈加主动。这种变化得益于信息透明度的增加、执法水平的提升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但现阶段部分经营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制造权利之间的冲突如商标权、名称权的恶意抢注,攀附商誉,权利不当使用等,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而且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本文拟以具体案例,探讨相关权利的冲突。
上海某公司以天津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办案部门调查,案情如下:上海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3日,获准注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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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商标“卫士”,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0115;获准注册第24539390号商标“卫仕”,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0115。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天津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3月15日,由注册在中国香港的德国卫仕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两个自然人投资成立。当事人与案外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授权当事人使用案外某公司如下商标:第59354424 号商标“卫仕”,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0102;第58285268 号商标“卫仕巨能发”,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0108、0110;第52040864号“卫仕组角胶”,核准使用商品第19类1907、1912、1913;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COSMOS FINE DUO双份组角胶”及“COSMOS FINE 818C单份组角胶”商品上使用了第52040864号“卫仕组角胶”商标。产品外包装显示的“卫仕组角胶”中,“卫仕”二字单独排列一行,字号大于其他字体。在“卫仕巨能发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商品上使用了第58285268号“卫仕巨能发”商标。产品外包装上“卫仕”二字与剩余字体相比呈现突出、加红样式。上述商品属于工业用胶,当事人第52040864号及第58285268号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不包括工业用胶。当事人在产品上使用上述两个商标超出了其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同时“卫仕”二字与剩余字体相比呈突出样式,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对上海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上海某公司企业登记、“卫仕”商标注册均早于当事人,且产品在工业用胶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当事人将“卫仕”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抖音视频、公司宣传册、展会宣传中,突出使用“卫仕”二字,字体位置突出,字号大于其他字体。 易误导公众产生当事人与上海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误认。
天津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侵权商品、变更企业名称,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