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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网遭克隆 网民难辨真假

  “你说的是哪个开心网?”网民张先生通过MSN问朋友。张先生已30多岁仍然单身,朋友于是推荐他上开心网交友。可是,通过网站一搜索,竟然出现了至少35个名字带有“开心网”但域名不同的搜索结果。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网站不仅名称近似,网页布局和内容也大同小异。专家表示,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逐渐从现实世界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世界。假冒网站不仅侵犯了合法网站的权益,而且有可能对网民造成不安全因素,并大大影响网民的上网体验。然而,目前除了商标权和域名权,抄袭网页布局和内容创意方面的侵权行为还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


  网上遍布克隆网站近日,百度公司对外宣布,“hao123.com”系其旗下的网址导航网站,对涉嫌抄袭模仿的网站,公司将采取维权行动。


  作为国内早期知名的网址导航站,“hao123.com”已被很多网民所熟悉。记者在百度里搜索“hao123”,相关网页已达到70多万篇。但是,多数导航类网站的域名虽然有“hao123”字样( 比 如 tthao123.com、hao4123.com、ha0123.com等),却和“hao123.com”网站根本不是一回事。


  “hao123.com”网站发言人说,除了域名,上述网站的网页内容也大多都和“hao123.com”如出一辙,有的甚至将其Logo直接照搬使用。不少假冒的网站还借他们名义,利用各种推广方式抢占用户首页,已严重影响了“hao123.com”的声誉和形象。


  对此,一些网站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自己的网站并不是对“hao123.com”的模仿,而是属于正常使用。“hao123.cn“的站长对记者表示,自己的网站早在2002年就已成立,自己并无意模仿“hao123.com”,也无恶意抢注行为。同时,该站长认为,“hao123.cn”的Logo和模式根本没有抄袭他人。


  网站遭遇克隆,“hao123.com”并非个例。记者调查发现,凡是知名网站名称都存在被“搭便车”的现象。


  开心网是一个在线社区交友网站,创立后风靡于城市白领中。然而,正是由于受众的广泛,如今冒出了众多的“克隆”版本。例如 kaixinwang.com.cn、kaixinwang.cc、kaixinwang8.com等。一位网友面对各种众多的开心网不由地感慨道:“当我们谈论开心网的时候,有谁知道我们谈的是哪个开心网?”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克隆版本的开心网?最早成立的开心网的着作权难道没有受到侵犯?”业内人士质问道。


  是否侵权难鉴定知名律师胡刚认为,“hao123.com”一案涉及商标权、域名权、着作权和软件着作权等问题,颇为复杂。从商标权角度来看,在 “hao123.com”申请注册商标核准日之后就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但“hao123.com”的商标是否对应hao123则需要个案讨论。因为从中国商标网的注册信息来看,百度方面并未注册“hao123”的商标,只是注册了“hao123.com”的商标。


  胡刚认为,在着作权方面,网站版式只有被模仿到高度相似的时候才能被判定侵权。如果只是导航网站的分类和排列相似,很难判定侵权。如果被诉网站的 logo和其他网站不同,也不构成侵权。同时,从软件着作权角度来看,如果被诉网站的代码与其他网站代码不相同、不相似也很难判定侵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熊华松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站名称问题,一般情况下无法得到法律保护,除非申请了注册商标。同时,如果网站名称与他人的商标等合法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并造成特定消费群体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对于网络着作权,如果企业能证明自己是相关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则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制止该侵权行为,也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由于网络侵权的证据较易灭失,在诉讼前最好由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保护联盟工作人员靳彦学也告诉记者,网站被模仿是否侵权,目前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不过这种现象正呈逐年增多趋势,将来可能需要出台相关的规范措施。


  企业要重视网络知识产权据了解,在西方国家,网站名称的保护并不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原因是其网站名称往往和网站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完全相同的。例如着名的“yahoo”网站,其域名便是www.yahoo.com。这样,公司就可以通过对网站域名的保护来完成网站名称的保护。但是在我国,网络公司为了宣传的需要,使用的名称基本上都是中文,它们和用字母拼写的域名是无法“相同”的,因而也就无法借用对域名的保护来保护网站名称。


  专家表示,网站名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域名的中文版,可以借用域名的管理方式。企业目前要做的是,重视保护自己的网络知识产权。


  熊华松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如办理软件版权登记、申请商标注册及相关的域名注册等,一旦发现涉及侵权行为,应及时保全相关证据。也可由专业律师尽早介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法院涉网知产案 行业协会将调解本报讯 记者3月30日从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今后,该院受理的涉及网络纠纷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当天,朝阳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签订了朝阳法院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调解涉及互联网纠纷案件协议书。据悉,这是双方就专业领域纠纷调解进行的一次全面合作。


  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互联网纠纷委托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可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双方或一方属于互联网单位、案件争议涉及互联网的着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技术合同等纠纷。如果双方均不属于互联网单位但自愿接受调解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也可进行调解。按规定,调解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如调解不成,调解机构应及时告知法院,诉讼程序将继续进行;如调解成功,当事人可据此订立和解协议,也可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介绍说,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各种类型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大幅度增长。仅以版权案件为例,2007年,朝阳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的版权案件占全部版权案件的30%,2008年,该比例直线上升至80%。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仅增长趋势明显,而且涉及商标、着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呈现出范围越来越广、新问题日益增多的趋势。法院与互联网协会联合调解机制的建立,正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协会了解网络新技术、新模式的优势,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快速和谐解决。


  据悉,有资格担任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的,均为在互联网等其他技术或法律领域具备专业知识或商业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或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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