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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香烟“傍名牌”,谋取利润领刑罚

       安徽法院网讯  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丁某在自家经营的烟酒店销售假冒“芙蓉王”、“玉溪”、“云烟”牌注册商标卷烟,半年销售金额高达148700元。7月31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2014年11月初,丁某来到在芜湖开烟酒商店的同村老乡张某家(已另案处理),因两人都在经营烟酒商店,在聊天过程中,张某与丁某聊到认识做销售假烟生意的老板刘华(化名另案处理)。看到张某的假烟生意做得如火如荼,受利润的驱使,在向张某请教贩卖假烟经验后,决定“小试牛刀”,张某便向丁某提供了一条购买假烟的渠道,并将从事假烟销售的李华(化名)联系电话告诉丁某,丁某随即拨通了李华电话商议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事宜。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半年时间内,丁某便从刘华处购买假冒“芙蓉王”牌注册商标卷烟、假冒“玉溪”牌注册商标卷烟(软盒)、假冒“云烟”牌注册商标卷烟(硬盒)共660条,上述假烟进价每条在75至100元每条,售价却高达200至210元每条。丁某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已全部销售,经依法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8700元。丁某知道贩卖假烟违法,在得知老乡张某被刑事处罚后,丁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148700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丁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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