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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不能“随心所欲”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八条规定:“商标不能使用下列文字或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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