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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商标案终结

    经典案例:

  苹果在中国输了一场令全球关注的“IPHONE”商标官司

  原告:苹果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原告诉求:在中国独占“IPHONE”商标,要求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案件核心:苹果在中国注册的“IPHONE”商标核定使用分类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新通天地所拥有的“IPHONE”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等商品上。苹果如请求新通天地“IPHON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只能通过证明苹果的“IPHONE”已驰名,从而使其受保护范围突破注册的商品类别。

  判决依据:本案中,新通天地所拥有的“IPHONE”商标于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上。苹果的IPHONE手机于2007年6月才问世,并于2009年10月起才在中国大陆正式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

   

    判决结果:驳回苹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苹果不能在中国大陆独占“IPHONE”商标。苹果所拥有的“IPHONE”商标,只能在其注册时的核定使用范围——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即国际分类第9类内使用;新通天地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

  判决后外界反应:众多国外媒体报道苹果公司商标案败诉一事,有的甚至将其与苹果公司业绩下滑等信息放在一起加以评述,指其正在中国遭遇“滑铁卢”。

  判决后最新情况:苹果通过国外媒体表示强烈不服,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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