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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假冒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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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记者从龙泉驿法院获悉,在“4.26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该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被告人曹某某及其丈夫张某甲、女儿张某乙因生产、制造假冒云烟、玉溪、中华等注册商标的卷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万元和拘役五个月、罚金5千元不等的刑罚。
据悉,曹某某等三人是安徽来蓉的务工人员,租住在龙泉驿区十陵街道。2015年9月底至2015年11月24日,由被告人曹某某负责装卷烟及安放锡箔纸,被告人张某乙负责用木板和熨斗烫塑料薄膜,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拆包装,生产、制造假冒云烟(软珍品)、玉溪(硬)、中华(硬)等注册商标的卷烟。2015年11月24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在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云烟(软珍品)150条、玉溪(硬)75条、中华(硬)12条,若干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以及若干用于包装假冒伪劣卷烟的条盒盒皮,锡箔纸、小盒、条盒包装玻璃纸、口花等。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被查获卷烟进行真伪鉴别检测,同时经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川烟价证[2015]107号价格证明证实上述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证明价格共计人民币57750.00元。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7750.00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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