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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利”商标纠纷案审结 李府活鱼被判停止侵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终结中华老字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福州同利肉燕商标侵权案,判决被告李府活鱼火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同利肉燕经济损失。

  据悉,原告福州同利肉燕老铺于2002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同利及图形”商标,被告从事餐饮服务,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面招牌上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同利及图”商标。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同利及图”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与原告相近似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后仍使用经营,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应停止在店铺招牌上使用“同利及图”商标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市中院判处被告李府活鱼火锅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同利肉燕老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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