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分类
在线申请
商标查询
公司服务 More>>
服务范围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商标异议或异议答辩
近期办理商标 More>>
第4类“鹰鸿鹰王”商标受理通知...
第35类“徽味萌叔坛卤”商标受...
第25类“战神联盟”商标受理通...
第35类“英诺PLUS”商标受...
第43类“徽味萌叔坛卤”商标受...
第29类“徽味萌叔坛卤”商标受...
近期下达商标 More>>
第35类“冠老师”商标注册证
第25类“印象树”商标注册证
第11类“欧格仕”商标注册证
第44类“INNOTERS”商...
第9类“美翠斯”商标注册证
第25类“迈对”商标注册证
我们的客户 More>>
[安徽商标注册]安徽文达电脑专...
[安徽商标注册]纪念日集团
[合肥商标注册]安徽路基亚电动...
[安徽商标注册]安徽圣大房地产...
[合肥商标注册]合肥滨湖投资控...
[合肥商标注册]金塘利安房产“...
当前位置:首页-商标新闻-正文
“乔丹商标侵权案”“飞人”败诉

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我省晋江市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有了最终判决。经记者向晋江总商会核实,7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Micheal Jordan)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

“飞人”乔丹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

本文由合肥商标注册www.ah31.com.cn)分享


  浏览0次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公司简介 | 业务范围 | 本站律师 | 客户投诉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我要留言 | 友情链接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宝文商务大厦(白马大厦)908室  商标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转让  安徽商标注册  合肥商标注册
电话:0551-64208159 64222728   传真:0551-64208159   手机:13329018643   E-mail:dianjintm@gmail.com
版权所有: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5006188号-2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