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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沈的一对夫妻租用一处库房,竟从事伪造“金龙鱼”商标标识及瓶盖贩卖生意。7月12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认定,这对夫妻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双双获刑。
2014年9月17日,于洪警方根据线索将贩卖伪造的“金龙鱼”商标标识及带有伪造的“金龙鱼”商标标识的5升装的瓶盖的许某、白某夫妻抓获。警方在二人驾驶的车上及租用库房内查获待售的伪造“金龙鱼”商标标识135855个、带有“金龙鱼”商标标识的瓶盖21950个。
经审查明,2012年至2014年9月间,许某、白某为非法获利,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金龙鱼”商标标识及带有伪造的“金龙鱼”商标标识的5升装的瓶盖,并以商标加瓶盖一套一元的价格,在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立交桥附近,卖给胡某(另案处理)2.2万余套,销售金额2.2万余元;在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保利上林湾小区附近,卖给郝某(另案处理)4万余套,销售金额4万余元。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白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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