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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日前集中宣判了9起商标行政案件,涉及LV、雀巢、轩尼诗、施华洛世奇等驰名商标。其中,8起驰名商标案均以商标权利人胜诉告终,法院判决商评委撤销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并重新做出裁定。
记者了解到,这9起案件分别涉及喜来登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美盛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施华洛世奇公司、哈尔滨华梅西餐有限公司、马里奥特环球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及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驰名商标,被告均是国家商评委。9家公司在起诉中均认为,自己公司所享有包括在食品、汽车、首饰、酒店业等领域的驰名商标,但上述商标被相关的国内企业仿冒后用于不同领域,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此前商评委均对这些“仿冒”商标予以了核准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这些注册核准。其中,除克莱斯勒外,另外8起案件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均胜诉。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LV商标案。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是国际知名品牌LV商标的所有人,其棕色格子成为标志性的图案。2009年,第三人北京德善智业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第7617884号图形商标也为格子图形,指定使用在“香烟盒、吸烟用打火机、雪茄烟、香烟过滤嘴”等商品上。对此,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但商评委裁定,LV格子图形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公司不服裁定,将商评委诉至一中院。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应当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和宣传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等。根据LV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表明LV商标在第三人申请注册前已经为中国内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LV商标较为近似,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如被异议商标允许使用在香烟盒等一般生活用品上,存在一定关联度,消费群体相互重合覆盖,极易误导公众,对LV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院认为商评委认定事实错误,需重新裁定。
一中院民五庭庭长喻珊法官表示,驰名商标因为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一些唯利是图的不法经营者常以各种手段,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所以,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
喻珊说,商标法对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定在相同或者是类似商品之间,禁止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驰名商标可以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范围内,禁止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比如说今天宣判的‘施华洛世奇’商标和法国轩尼诗公司的‘Hennessy’等商标,都给予了商品的跨类保护。”
法官提示,消费者一定要谨慎对待那些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驰名商标”字样并不能出现在商品包装上。此外,“驰名商标”并不是荣誉称号,也不代表对产品质量或者是企业信誉的评定,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也不要盲目“迷信”驰名商标或者过分追逐驰名商标,在实际选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观察与其他商标的细微差别,避免与一些“傍名牌”或者“搭便车”的商品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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