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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师傅”告“潘师傅”侵权 市民:到底哪个正宗?

     最近,邗江工商局接到江都市民举报,称扬州“康乐潘师傅炸鸡腿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工商部门查处。接到举报后,工商部门展开调查,经查证,扬州“康乐潘师傅”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工商部门对举报人主张的“权利”不予支持。

    邗江工商局认为,认定“康乐潘师傅炸鸡腿店”不构成商标侵权主要基于两个原因,首先是被投诉人拥有使用在先权。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属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这些现有的在先权利。

    该举报案中,被投诉人已于2009年申请了“扬州市维扬区康乐潘师傅炸鸡腿店”营业执照,作为店招挂在经营场所门头上。而投诉人是在2012年12月21日通过了“SCPSF苏澄潘师傅”商标核定29类商品使用,拿到“SCPSF苏澄潘师傅”商标注册证,所以被投诉人使用在先,主观上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次,企业名称与举报人持有商标不构成近似。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扬州市维扬区康乐潘师傅炸鸡腿店”的店标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不构成近似。“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举报人持有的是“SCPSF苏澄潘师傅”图形组合商标,在商标类别29类中,还有他人注册的“潘师傅”和其他相近似的“朱师傅”“陈师傅”等商标,消费者在识别商标时,“某师傅”只是作为后缀,真正起区别作用的是商标前缀,如“苏澄”“潘”“朱”等。被举报人的店招为“康乐潘师傅”,相比于“苏澄潘师傅”,“康乐”两字起识别功能,因此工商部门认为不构成近似和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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