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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 梁胜利委员在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草案中应该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认定及监管责任方面的条款。
梁胜利委员说,商标法规范的是现实社会当中商标注册使用的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商标随着商品的流通,通过商标让消费者认识这个商品,来决定对商品的认购。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达,现在网上的活动越来越活跃,包括网上商品的流通越来越活跃,即所谓的网购。在这些流通中,都会出现商标纠纷问题。比如虚假商标,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类似的领域应该有相关的规范措施。这方面的条款如果不明确,在互联网上流通的商品及其商标不具备法律效力及地位,或者发生的商品交易以及由商标引发的纠纷可能没有人去处理。因此,商标法既要规范现实社会的行为,也要规范网上发生商品商标行为,否则这部法照顾得不全面,还有死角。
梁胜利委员建议,草案中增加在互联网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认定及监管责任方面的条款。互联网商品采购平台的单位要承担起商标真实性的责任,打击网上非法商标的行为,并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现实社会中的商标管理使用办法程序,履行网上商标活动的监管,处理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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