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蝶轩在安徽合肥可谓是家喻户晓。去年9月25日,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重磅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系他们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 起诉书中介绍,1981年1月1日,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董事长梁或等创办“中山市食品总公司采蝶轩”。1993年,原告为将公司改为直销方式,在石岐开办第一间西饼屋,并根据中国传统的爱情故事“梁祝”——“彩蝶双飞,欣喜人间”的启发,创立了“采蝶轩CAIDIEXUAN”商标。1998年,原告开始在第30、42类申请注册“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商标,注册号分别是第1328994号及第1344787号。2002年12月31日又在第30类的“蛋糕、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注册了第3422492号“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商标。2005年2月6日,原告又在第43类的“面包店、面包连锁店”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502638号“采蝶轩”、第4502639号“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商标。之后,原告又在多个类别注册了“采蝶轩”、“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原告对“采蝶轩”、“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依法享有不容置疑的商标专用权。
7月29日下午,广东中山市饮食总公司诉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商标侵权一案一审已经有了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方支付案件受理费112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29日下午,小编就此致电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一位姓年的负责人向小编证实,一审的确胜诉,“具体的判决结果仍在我们董事长手中,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审判决中我们采蝶轩胜诉了。”
2012年9月底,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重磅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系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此案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在庭审中,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要求合肥采蝶轩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变更或注销)“采蝶轩”在企业名称中、“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在网站中进行经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登报致歉声明;并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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