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苹果与唯冠的诉讼备受世人瞩目,其表面原因好象是蛇与大象之争,使人们对该案感到好奇和不可思议,但是,实际上是该案所透露出的法理更令人深思,人们饶有兴趣地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案件给予了各种解读。唯冠与苹果商标案,不仅引发了二者在商业上的对决,也引发了学术上的大讨论。其中iPad商标的归属不管在现实中还是学术上都是争论的焦点。而该案涉及国际竞争,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商标独立性。
2000年,唯冠台北公司注册iPad电脑等多种电子产品的欧洲与世界其他各地的商标。2001年6月和12月,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两项iPad中国商标。2006年,苹果在英国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将台湾唯冠告上法庭,这场官司以台湾唯冠胜诉而告终。2009年12月,苹果用3.5万英镑获得了iPad的海外商标权。不过唯冠科技称,iPad的中国大陆商标权归属于其唯冠科技公司所有。2010年2月,苹果与英国IP公司签订了一份《权利转让协议》,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为对价,向苹果公司转让有关商标的所有权利。
2010年8月,唯冠因金融危机破产,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银行成为实际控制人。2011年2月,唯冠和苹果iPad商标权之争首次在深圳对簿公堂,而这也是双方第一次正式交锋。
2011年12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苹果一审败诉,赔偿和商标要求被驳回。2012年2月,唯冠科技在上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苹果iPad执行禁售令。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案二审于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富邦保险已于2012年2月20日向深圳中院发出《尽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请求》。据《破产法》规定,一旦法院裁定受理此申请,深圳唯冠与美国苹果之间的iPad商标权诉讼将依法中止。待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深圳唯冠财产后,该诉讼才能继续进行……所以,迄今为止,该案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但这并不妨碍由此案给我们引发的思考并使我们对该案进行分析、解读,以期还原真相、辨明法理,并最终服务于实践。
苹果的一审败诉,让人大为惊叹,其实理由就在深圳中院的判决里:“……苹果公司要取得iPad注册商标权,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这其实是商标独立性的原理发挥了作用,具体而言,是商标的独立性对iPad这个驰名商标的转让进行了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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