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卓宝科技自主研发生产的“贴必定”BAC自粘防水卷材通过了深圳市科技成果鉴定,并于2004年1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BAC”商标申请。该商标于2006年3月28日获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沥青、建筑用沥青产品、防水卷材、油膏、建筑用纸板(涂柏油的)、屋顶用沥青涂层、建筑用油毡、煤焦油沥青、路面敷料。
然而,2007年9月4日,唐某某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唐某某认为“BAC”是商品的原材料而不是卓宝科技所研发的“贴必定”BAC自粘防水卷材。
据介绍,唐某某作为06年之前卓宝科技江西代理商法人之妻,曾代表代理商与原告签订合同。由于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于2006年5月23日被原告取消代理商资格,后该代理商不服起诉法院,经江西省高院二审判决其败诉。
商标局认为唐某某被异议商标“BAC”仅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材料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唐某某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是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2010年4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BAC”商标为“复合双面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bituminous waterproofing sheets adhered by cementitious materials)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不具商标显著性而不予核准注册。
2010年5月27日,卓宝科技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将商评委作为被告诉讼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支持卓宝科技的诉讼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中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的异议商标整体理解为“由水泥基材料粘贴的沥青基防水卷材”依据不足,维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提炼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准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据此条,BAC商标图形已经经过卓宝科技的设计人员的艺术化创作,具有了显著性和独特性;经过卓宝科技的大力推广和宣传,BAC商标已是卓宝科技的特有品牌,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也认定了“BAC防水卷材”的网络搜索结果绝大多数指向的也是卓宝科技的相关产品,说明BAC与卓宝科技之间已经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且公众知晓度高。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此案中“BAC”一词来源于“bituminous waterproofing sheets”(沥青基防水卷材)、“adhered by”(粘贴)、“cementitious materials”(凝胶基材料)等3个英文词组之首字母的组合,但并非是“bituminous waterproofing sheets adhered by cementitious materials”的缩写,而“复合双面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的英文名称为“Composite double self-adhesive rubber bitumen waterproofing membrane ”。
这场关于自粘防水卷材“BAC”商标申请的道路一波三折。卓宝科技从2004年申请到2012年的获批,历经了8年之久才为自主研发的“贴必定”BAC系列自粘防水卷材换来了法律保护的权益。
“当时卓宝科技面临两种选择,即要么应诉,要么放弃。放弃就意味着放弃了自己发明的自粘防水卷材的商标。然而,我们不仅要有自主创新的精神,还要坚持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卓宝科技董事长邹先华表示。这8年的等待对于卓宝人来说,很残酷,也很漫长,然而他不抛弃,不放弃,终于迎来了“BAC”商标的扬眉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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