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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4日,四川工商部门作出“川工商处【2013】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广汉三星堆未经四川金顶的许可而使用“峨眉山”注册商标,侵害了四川金顶的商标权,处罚金369万元。商标查询点金商标从广汉三星堆代理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处了解到,三星堆不服处罚决定,目前已向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行政复议,复议结果预计在7月底公布。“纵观四川金顶的历史沿革及相关事实,可以发现‘峨眉山牌’商标的权属尚存争议,并且四川金顶也同意申请人使用该商标,工商部门处罚程序和结果都明显不当”,刘明俊表示。
一份四川金顶2012年7月20日出具给成都公司的“关于商标使用事项的函”也确实显示,四川金顶同意成都公司继续无偿使用“峨眉山商标”,并“鉴于贵公司设备原因不能正常生产”,可委托广汉三星堆加工生产。“退一步说,即便工商部门认为‘峨眉山牌’商标的所有权人是四川金顶,在此情况下三星堆接受成都公司委托生产水泥,也完全合法”。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四川金顶此次事件的关键问题依然是“峨眉山牌”商标权的归属,“权属问题确定了,侵不侵权就一目了然了”。据悉,去年10月三星堆公司在收到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已先后向德阳、乐山两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川金顶给予民事赔偿。彼时四川金顶公告称未收到任何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如今半年多时间过去,仍未见四川金顶对该索赔案进行公告,羊城晚报记者昨日多次拨打其年报公布的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电话,均是无人接听状态。而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刘明俊表示,“目前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法院的关于该案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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