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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四川金顶(600678)因与前子公司就“峨眉山牌”商标归属权争议而备受市场关注,安徽点金商标了解到,时隔半年,目前该案仍无进展。而在商标权属未明之下被四川金顶投诉商标“侵权”的广汉三星堆,则在收到四川省工商局369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预计本月底公布。回顾整个事件,除“峨眉山牌”商标权属存争议之外,四川金顶此前也同意广汉三星堆使用该商标,三星堆真是无辜“中枪”。
原母子公司均称为商标所有人
一方声称商标登记在自己名下因而是合法所有人,另一方则认为该商标曾作为无形资产作价计入企业原始出资因而是商标实际上的所有人,这便是上市公司四川金顶与原子公司四川金顶成都公司(简称“成都公司”)争议之由来。
根据四川金顶在去年底的公告,其表示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确认:“峨眉山牌”水泥商标由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于1985年1月30日获得商标注册证。1988年9月,峨眉水泥厂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了金顶公司,峨眉水泥厂仍然存续。2008年11月21日,“峨眉山牌”水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受让人金顶公司,同时有效续展期限至2015年1月29日。依照商标法的第三条规定,金顶公司自2008 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29日为“峨眉山牌”水泥商标的合法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显然,成都公司并不认同此说法,认为商标权仅是“登记在集团公司名下”,源于此前集团公司系其控股投资人,“本公司重大决策需经集团公司决定”。羊城晚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成都公司出具的《关于委托生产、销售“峨眉山牌商标”产品合法性的回复函》中,成都公司表示,1991年1月,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四川金顶前身)同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经委共同联建了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成都公司前身),双方约定“峨眉山牌商标”作价120万作为原峨眉水泥厂对青白江分厂的投资之一。除此之外,成都公司认为公司章程、企业资信证明、联建合同等大量证据都能证明该商标作价120万投入了原青白江分厂,“四川金顶成都公司才是商标真正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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