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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禁用驰名商标作广告宣传 侵权最高赔200万

       为避免误导消费者,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此外,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工商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销毁的对象由“专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修改为“主要”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二是将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额由“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长也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昨日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作适当延长。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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