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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麻抄手”打架 “渝记老麻”输了官司

    重庆商报讯 两个店的名字都叫“老麻抄手”,不过有一个前面加了“渝记”二字。一方称另一方侵犯了其“老麻”商标专用权。昨日,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渝记老麻抄手”最终输掉这场官司,被判构成侵权,赔偿老麻抄手1万元。

  老麻抄手起诉索赔30万

  38岁的蒋春兰,是渝北区一名个体经营户,她称自己是重庆范围内唯一取得“老麻”商标使用权的人。

  “2006年初,我在渝北区回兴街道开了第一家老麻抄手店。后来,我发现大街小巷上出现不少用"老麻抄手"作招牌的店”,蒋春兰称,“老麻”商标的权利人是一名叫关丽华的东北女子,于2003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取得。后来,她从关丽华手中获得了该商标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独占许可,并经关丽华的委托授权,有权就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重庆锐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虎餐饮)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网站和其他途径进行对外宣传时,突出使用"老麻"字样的标识,涉嫌侵犯老麻商标专用权,给我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蒋春兰称,为了维护权益,去年8月,她将“渝记老麻抄手”的东家锐虎餐饮告上市五中院,提出索赔30万元。

  辩称“渝记老麻”未侵权

  庭审中,锐虎餐饮辩称,蒋春兰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且“老麻抄手”属于行业通用名称,他们使用“老麻抄手”不构成侵权。即使“老麻抄手”一开始不是通用名称,但一经流传,现在已属于行业通用名称。

  锐虎餐饮还称,“老麻”商标是第43类注册商标,但他们的网站不属于第43类。此外,被告在加盟中使用的是“渝记老麻抄手”注册商标和字号,并未侵权。

  “而且,我们早就取得了"渝记老麻"商标,我们是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标。”锐虎餐饮称,自己没有侵权,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定渝记老麻侵权

  法院认为,“老麻”文字商标,系关丽华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蒋春兰系“老麻”商标在重庆市的独占实施许可人,蒋春兰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还认定,“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该商品的特定行业内经营者、消费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通常具有广泛性与规范性。

  同时,被告在网站中使用“老麻抄手”作为中文域名,并利用该网站宣传其“渝记老麻抄手”特许经营项目,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该网站与“老麻”商标有联系,属于用“老麻”注册商标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进行电子商务,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市五中院一审判决锐虎餐饮停止使用“老麻抄手”网站域名,并停止在其网站“店面装修”栏目下宣传使用其加盟商以“老麻抄手”作为餐馆、饭店招牌的图片;赔偿蒋春兰经济损失1万元。

  据了解,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纵深

  法院发司法建议:帮助经营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就这起商标权纠纷一案反映出的重庆部分餐馆、饭店使用“老麻抄手”作为招牌的行为,市五中院向重庆市饮食行业协会发出了司法建议。

  据了解,市五中院建议重庆市饮食行业协会帮助餐饮经营者正确理解“通用名称”,合法使用店面招牌。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该商品或服务在特定行业内由经营者、消费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具有广泛性与规范性的特点。

  法院还建议重庆市饮食行业协会要引导餐饮经营者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以后,权利人应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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