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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四姐手撕兔”商标侵权案引发广泛关注。一卤菜店老板刘四姐因店招中含“四姐”二字,被持有“四姐”注册商标的扬州某餐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法院最终判决不构成侵权。
4月11日,围绕商标显著性、保护范围及恶意诉讼等问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法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冯晓青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进行深度解读。
冯晓青告诉记者,“四姐”属于亲属称谓中的常见排行用语,在川渝地区广泛用于指代家庭中第四位女性成员,具有较强的社会通用性和公共属性。“因显著性较弱,该词汇不宜获得过宽的商标保护范围,尤其不能禁止他人在非攀附意图下正当使用。”何为商标显著性?冯晓青解释,显著性需同时具备可识别性与区别性两个核心要件。“四姐” 作为日常通用称呼,本身并不指向特定经营主体,亦不天然具备商标所应有的识别功能。这类植根于民间习俗、广泛应用于日常交往的称谓,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其商标保护范围理应受到严格限制,不得随意扩张。
他表示,在川渝地区,不少餐饮商家习惯以“某姐”“某哥”“某孃”等民间称谓作为店铺名称,若将此类日常称谓通过注册商标予以垄断,势必妨碍公众正常的语言表达自由与商业命名空间,违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刘四姐主张“四姐”是自己的排行俗称,其使用“四姐”具有一定正当性。
针对该案,即便被告使用相关称谓的时间晚于原告商标注册日期,若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涉案商标存在而刻意攀附模仿,便难以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倘若‘四姐’是以独特艺术设计构成的商标标识,他人进行复制或仿冒才存在构成侵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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