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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陈梦父母成立体育公司登上热搜!小编查询:“青岛梦鼎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经营范围包含:体育竞赛组织、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经纪人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保障组织等,由青岛瑞艾勒迪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梦海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持股,其实早前就布局注册过“陈梦”商标!这次成立体育公司,是否预示着关于“陈梦”品牌的全面商业化?
其实近年来,随着体育明星商业价值的提升,其姓名、肖像成为商家争相注册的“香饽饽”。一旦运动员在赛场上崭露头角,如奥运夺金或取得重大突破,便会迅速引发商标抢注潮,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运动员的姓名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多次驳回针对全红婵、杨倩、陈梦等奥运冠军的恶意商标申请,仅东京奥运会后就快速驳回109件相关注册,这也反映出社会对体育明星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也凸显出提前布局商标的重要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因此体育明星通过提前注册,可依法主张“在先权利”,有效阻止第三方侵权。小编在此从三个维度重点分析体育明星的品牌保护价值。
放眼全球范围内,乔丹(AJ)、贝克汉姆(DB)、C罗(CR7)等均拥有个人品牌,已经形成持久商业影响力,而中国体育明星正逐步向这一模式靠拢。小编在此特别强调:商标是法律概念,申请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品牌是经济与文化概念,根植于消费者心智之中,体育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姓名、形象具有高度商业价值,因此既需要通过商标注册实现法律层面的权利固化,也需通过品牌运营建立持久的市场影响力。对于体育明星而言:商标注册是底线防御,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导致姓名使用权丧失;而品牌建设是高线发展,可以将个人影响力转化为可持续的社会与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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