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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泡泡玛特”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流,法院:侵犯商标权
  网站搜索“泡泡玛特”(中国潮流文化娱乐品牌)却推荐“泡泡马特”,搜索“molly”(泡泡玛特旗下经典IP)却误入其他公司付费广告?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标权案件,被告公司通过网站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引流,最终被判决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某知名潮流玩具企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第28类玩具、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等以及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自动售货机租赁等。该公司发现,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泡泡玛特”“molly”时,搜索结果第一条竟是某科技公司在该搜索引擎付费投放的广告,点击进入后会展示某科技公司招商信息,并自动弹出对话,询问:“想了解泡泡盲盒项目吗?”

  上述玩具企业认为,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其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显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科技公司认为,自身生产经营的商品为玩具售卖机,与玩具企业销售的玩具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且实际使用的商标为“泡泡马特”“molly”,与玩具公司商标并不完全一致,故不构成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搜索引擎中自行通过网站提供的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将“泡泡玛特”“泡泡马特”“molly”设置为关键词,致使其投放的带有玩具公司商标的搜索结果占据搜索结果的第一条,属于商标性使用。

  科技公司设置的该关键词、搜索结果词条、客服聊天中使用的名称与玩具公司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且其经营的无人玩具售卖机与玩具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法院表示,该案判决结果清晰地划定了网络推广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边界,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文创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经营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违法方式“傍名牌”“搭便车”“蹭热度”提高知名度只会得不偿失。网络用户通过搜索关键词获取信息时,应注意多加辨别搜索结果,获取真实有效信息,避免上当受骗,若发现异常也可及时向平台反馈或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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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10次    时间:2025-6-26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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