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一则送达公告显示,长城汽车诉讼主张欧蓝爱娜有限公司(英文名称:ERA ORA LIMITED)注册的“ERA ORA”商标无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目前,长城汽车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欧蓝爱娜有限公司在2014年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一家轻奢饰品包品牌,旗下产品主要为手提包、背包品类,售价在数百美元不等。此次长城汽车主张的商标“ERA
ORA”系欧蓝爱娜有限公司英文商号。上述商标中包含的字母“ORA”是长城汽车子品牌欧拉汽车的英文名,欧拉品牌成立于2018年。据了解,长城汽车认为欧蓝爱娜有限公司注册第47708410号“ERA ORA”商标对长城汽车名下第25032823号“ORA”商标进行了“复制和摹仿”,主张应对欧蓝爱娜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 根据一份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裁定书显示,长城汽车认为“ORA”经过其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对此,长城汽车主张,欧蓝爱娜有限公司注册第47708410号“ERA
ORA”商标与“ORA”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前者商标宣告无效。长城汽车的上述主张也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目前针对上述争议,长城汽车已经两次败诉,二审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是终审判决。对此,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政昊告诉九派财经,长城汽车发起诉讼的第47708410号“ERA
ORA”商标用途涵盖了商标注册中的“第35类”,该类别商标因包含了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等服务类型,被行业内称之为商标的“必争之地”。如果后续欧蓝爱娜有限公司对“ERA
ORA”商标在第35类许可范围内进行大量使用,可能对长城汽车欧拉品牌造成一定的商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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