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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白开”引起的商标权争议

   某知名饮品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在饮用水市场推出了“W凉白开”这一产品,并申请注册了“W凉白开”商标。R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生产“R凉白开”饮用水,并在后申请注册了“R凉白开”商标。

  W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申请,主张“R凉白开”商标与其“W凉白开”商标构成近似,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支持W的请求,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

  R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于是向W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凉白开”在饮用水领域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从而认定“R凉白开”和“W凉白开”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W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提起上诉。

  R公司作为被上诉人之一,因商标权纠纷困扰不已,几经对比和考量,最终选择向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并办理此案。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对行政阶段及一审阶段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除此之外,律师还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和证据收集工作,研讨涉案重点问题。

  争议焦点

  律师经过研判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如何确认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以及证明“凉白开”并非商标显著识别要素。

  2、如何证明R公司不具备商标抢注的恶意。

  对于第一点,“凉白开”本意为“放凉的开水”,其在公众中为常识,W公司主张“凉白开”为其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若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凉白开”便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并据此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会导致对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不合理扩大,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第二点,如果在先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还故意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准,则可以推定其具有“恶意”。但本案中,“凉白开”并非独创性词汇,不应被某一个个体所独有,R公司对其注册显然并无恶意。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均有显著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能够将其相区分,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在充分准备好相关证据和应诉策略后,石倩律师在庭审中指出,W公司主张“凉白开”为其引证商标缺乏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了在先裁定、在先判决、R公司所获荣誉等证据。

  律师凭借丰富的代理经验以及对法律要件的深度把握,最终成功促使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W公司案涉文字商标注册事件迎来新的转机,助力该企业的品牌之路稳健发展。

  法院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W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企业R公司在收到胜诉裁决后,长期以来所困扰的商标纠纷终于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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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19次    时间:2024-10-28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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