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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生意伙伴商标将被认定为“恶意”

   法制网讯 记者姚芃 9月2日公开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加大了对恶意抢注的制止范围,增强了商业竞争中的诚信义务。

    现有商标法只是禁止抢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有些未注册商标并没有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某些当事人便恶意抢注此类商标。意见稿中“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也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同时,草案稿还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而现行商标法对跨类抢注的禁止仅限于对驰名商标的抢注。

    此外,现行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现实中,这一异议程序成了一些市场主体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造成了商标异议案件长期积压的现象,权利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甚至存在有些人恶意提出异议向申请人勒索等现象。

    意见稿把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旨在遏制滥用异议程序的行为。

    相关文章:

    不提供担保法院将不发“诉前禁令”

    姚芃

    近日公开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根据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法院对涉嫌侵权行为,可以发出“诉前禁令”。

    业内人士介绍,上述临时救济措施实践中存在滥用问题,以致有的企业帐户被冻结、停工停产、长时间不能恢复正常等,造成重大损失又得不到赔偿等严重后果。

    意见稿第68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对此,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评价:“过去对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条件过于宽松。意见稿增加的限制条件,可防止滥用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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