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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浙江五芳斋告赢上海杏花楼

本报讯 (记者严姗隽)近年来,上海街头突然冒出多家“"五芳斋"粽子百年老店”,网上也有不少商家销售“上海五芳斋”粽子礼品卡,不少市民以为这些都是嘉兴“五芳斋”的上海“分号”,其实,其中不少粽子店属于上海杏花楼所有。2010年6月,浙江五芳斋起诉上海杏花楼等六家被告侵犯注册商标权,并索赔311万元。昨天,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该案,上海杏花楼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5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上海五芳斋”出身杏花楼

  浙江五芳斋起诉的六家被告分别为上海杏花楼(集团)有限公司五芳斋餐饮分公司、上海杏花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杏花楼(集团)有限公司五芳斋点心店、上海尚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焕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利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五芳斋餐饮与五芳斋点心店系上海杏花楼集团的分支机构,尚珀、焕博、利卡三家公司在网上销售“上海五芳斋”粽子礼品卡等产品。

  浙江五芳斋诉称,“五芳斋”品牌拥有百年历史,创始人为张锦泉,其是“五芳斋”商标的所有人。而上海杏花楼五芳斋餐饮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本不主营粽子,而是从事餐饮行业,看到原告“五芳斋”粽子的巨大影响力和市场潜力后也开始生产、销售粽子。为了“搭便车”,其在生产、销售的粽子类产品及包装、宣传资料等上面突出、简化使用“五芳斋”、“上海五芳斋”字样,而弱化自己的“沪芳”商标,造成混淆。

  五芳斋点心店除了在销售包装上突出“上海五芳斋总店”等字样,还在其门店使用大幅“五芳粽王”等广告牌。此外,五芳斋餐饮分公司、上海杏花楼、五芳斋点心店以“五芳斋”粽子百年老店的概念,在上海开了多家门店并在相关媒体上大肆宣传。尚珀、焕博、利卡三家专营礼品销售的公司在其销售网站、礼品卡以及宣传资料上大量使用图片,突出、简化使用“五芳斋”、“上海五芳斋”字样,销售粽子类产品。

  浙江五芳斋一审胜诉

  上海杏花楼则辩称,“五芳斋”是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且该“五芳斋”是中华老字号,在上海家喻户晓,不存在搭便车之说;其销售的粽子类产品中使用的是门店照片而非普通文字,不存在故意简化、突出使用“五芳斋”商标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是“五芳斋”文字商标的享有者,而被告上海杏花楼申请的“五芳斋”为企业字号,在粽子产品上使用企业名称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上海杏花楼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浙江五芳斋注册商标专利权的侵犯,一审判决上海杏花楼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浙江五芳斋5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尚珀商务等三家公司共同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原告浙江五芳斋代理律师吴鹏彬告诉记者,今年3月18日,在本案审理期间,上海杏花楼将五芳斋餐饮分公司注销,并另外成立了子公司上海五芳斋餐饮有限公司,继续原先的生产销售。为此,浙江五芳斋已经再次对上海五芳斋餐饮有限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诉讼,将于下月在市一中院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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