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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服务商标?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

    伴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服务商标已成为消费者认知品牌价值的重要载体,市场价值也随之提升,其重要性不亚于商品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规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类型,加大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本案系我省办理的首例侵犯服务商标刑事案件。

    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文字商标系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宿、咖啡馆、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旅馆预定、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汽车旅馆、会议室出租等。“某市全季大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与“全季酒店”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系同种服务。将被告人在酒店门头、酒店内使用物品上及对外宣传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商标进行同一和相似比对,通过权利人认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两者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的重合度进行比较,综合认定李某使用的“全季酒店”商标与被侵权的商标系同一商标,符合在同一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且被侵权“全季酒店”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李某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参照《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营业额,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账户明细,酒店日报表、记账本等证据,依法认定李某非法经营数额60余万元,且服务接受者普遍反映该酒店服务质量差,李某犯罪行为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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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0次    时间:2023-9-22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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