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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在此,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各酒类生产经营者作出如下告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侵权行为。

    仁怀市市场监管局要求酒类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即日起自行开展排查清理,如有未经授权擅自印刷、包装、生产包含“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酒类包材及产品,请立即组织清理销毁。该局表示,将于近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经发现侵权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据仁怀市政府官网介绍,仁怀位于贵州西北部,赤水河中游,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2004年被认定命名为“中国酒都”,2021年,该市获授“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称号。特殊的生态、气候、土壤和微生物群,成为酿造茅台酒等优质酱香白酒不可复制的唯一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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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0次    时间:2023-4-19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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