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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维雅”商标侵权案在上海一审宣判

  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语嫣化妆品有限公司、集晟春颜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除被要求停止侵权外,语嫣公司和集晟春颜公司还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作为一家成立了100多年的企业,拜尔斯道夫公司旗下的“NIVEA(妮维雅)”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前两年,该公司突然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李鬼”。经调查,2009年3月初至同年4月末期间,集晟春颜公司接受语嫣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妮雅语嫣系列护肤产品,品种多达55种,合计161400瓶,由语嫣公司在上海、成都、沈阳和西安等地销售。该系列商品上均使用了“NIYEA UYAN及图形”商标。因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了,拜尔斯道夫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

  开庭审理时,语嫣公司和集晟春颜公司都未露面。集晟春颜公司只是在证据交换时认为,他们没有自行生产被控侵权商品,也没有接受语嫣公司的委托生产,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载明的集晟春颜公司的相关信息是被他人冒用。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成立于德国的拜尔斯道夫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NIVEA(妮维雅)”商标专用权,尚在有效期内,受中国法律保护。被控侵权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和用途上均用于日常美发美容或身体护理,在生产部门上均来自美容美发用品、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渠道上均通过超市、日用品商店等销售,在消费对象上均为普通消费大众,根据消费者的一般认识,应当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与该商标核定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拜尔斯道夫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的文字部分均为 “NIVEA”。该公司所使用的蓝色底色、白色字体、银色边框图案和方形图案、半月形分割线图案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控侵权商标的主要部分为文字“NIYEA”,从字形上看,和“NIVEA”仅一个英文字母的差异,而且“Y”和“V”外形上极为相似。此外,被控侵权商标抄袭了方形、深蓝底色、白色字体等构图和颜色要素,且主要文字部分极为近似;再者,被控侵权商标与拜尔斯道夫公司公司产品在构图上都采用了外加方框、内部文字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中间以半月形分隔的组成,颜色都采用了银白色外框、蓝色底色、字体和半月形为白色的组合,只有一些不施以特别的观察根本无法注意的差异,从整体结构上两者构成近似。

  综上,法院认定语嫣公司和集晟春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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