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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家乡特产商标那些事儿~

    据说今天是不少店家

    6·18活动的最后一天

    你还在纠结该买啥、吃啥、送啥吗

    小编真忍不住把家乡那些

    特色产品链接甩给你

    妥妥的全是

    居家休闲旅行送礼必备良品

    梅州的“柚”惑

    西湖的绿茶“井”告

    章丘的“葱葱”那年,你还记得吗

    北京的今天也要加油“鸭”

    但是作为知产小编

    今天,用以下几个小故事告诉你

    “家乡特产”商标注册中的“爱恨缠绵”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的!

    01商标“撞脸”需避让

    案情简介:

    浙江省绍兴县某酒业公司在第33类白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咸亨大雕”商标,却被咸亨酒店公司提出商标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咸亨酒店公司的三枚在先引证商标均包含“太雕”字样,已构成其“太雕”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咸亨大雕”由“咸亨”及“大雕”两个词组构成,“大雕”与咸亨酒店公司系列商标“太雕”仅有一“点”之差,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属于“太雕”系列商标之一或认为两商标持有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商标中增加商号等更具备显著性的要素可以增强商标的区分功能,但如果增加的元素是他人在当地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并且其显著识别部分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则该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02通用名称易掉“坑”

    案情简介:

    四川省雅安市某公司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康砖及图”商标,被商标行政机关以“康砖”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即为一种黑茶紧压茶的通用名称为由予以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商标申请日之前,“康砖”即已用来指代以康南边茶、川南边茶为主要原料,经过毛茶筛分、半成品拼配、蒸汽压制定型、干燥、成品包装等工艺过程制成的一种紧压茶,川藏地区多个制茶企业都在生产、销售不同品牌的“康砖茶”且亦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经成为“茶”商品上的法定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诉争商标应予以无效。

    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排除他人在相关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若允许某一标识注册为商标,将使其他市场主体丧失使用该标识的权利。

    对于类似“康砖茶”一类的被特定地区广泛使用、代表特定工艺或质量,甚至已经成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识,其体现的是特定地区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蕴含的是特定地区的历史和文化底蕴,若允许某一市场主体将其注册为商标,则意味着这一集体智慧和情感被个人所垄断,明显不符合商标制度的本质。

    03欺骗误导不可为

    案情简介:

    青岛某公司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青岛啤酒皮尔森”商标。北京某公司以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含有外国地名等为由提出请求并将该商标无效宣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中含有的“皮尔森”一词,既可指代著名啤酒城市捷克的“皮尔森”,同时也可指代啤酒的某种类型或酿造工艺,但原告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其提供的商品并非来自于该外国地名所指地区。

    诉争商标若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质量、工艺、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亦容易误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国家为捷克。因此,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消费,其利益也就会由此受到伤害。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基于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一般而言,如若申请的商标强加外国地名等词汇,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所标示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是产地产生误认。

    04扫除障碍可注册

    案情简介:

    翁牛特旗向日葵协会在第29类“加工过的葵花籽”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翁牛特向日葵及图”商标,被商标行政机关以该商标与“特牛翁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已被注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不论是你是哪儿的向日葵,若你想将地方特产申请为商标,一定要尽早。否则,别人在先注册成功,那你就失去了注册的机会。当然了,如果对方的商标被无效、撤销等等,此时你便重新拥有了一次机会——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一般发生于商标权或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产生冲突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的商标权或其他民事权利存在冲突,不宜被核准注册。但是,当权利冲突消失,如在先申请的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等,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障碍即消失,应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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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双方当事人同处一市,若上述商标共同注册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判决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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