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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发布实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规定商标代理组织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实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商标代理组织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商标代理人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否则,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予以处罚。《办法》明确,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办法》规定,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并且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办法》规定,商标代理组织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以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等行为。否则,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此外,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违反《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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