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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对“乔丹商标案”进行了再审,撤销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院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简称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已经影响到了乔丹体育的上市计划。值得注意的是,乔丹体育名下总计有774个商标,除了本次判决的“乔丹”商标之外,乔丹体育名下还有“QIAODAN”、“QIAO DAN”、“爱乔丹”、“国潮乔丹”、“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乔丹质燥”、“乔丹动能科技”、“乔丹儿童”、“乔丹风透网科技”、“乔丹王”、“小乔丹”等商标。
旷日持久的诉讼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编辑注:判决书原文如此)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商标争议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随后,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一审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2015年,迈克尔•乔丹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对迈克尔•乔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晋对一审、二审的判决分析称:“其实在这个案子里面,之前的一审二审中,法院都坚持一个很简单的观点,就是说迈克尔•乔丹凭什么说乔丹这两个字是确定专属指向于你的呢?这就跟我们中国人一样,同名同姓的人很多。”
经过一审和二审后,迈克尔•乔丹仍然不服判决,申请最高院再审。
实际上,2016年12月,最高院作出过一次再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现如今,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已经无效。
对于最高院的再审判决,赵晋分析称:“就本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大多数普通消费者还是会将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的。毕竟都是在体育行业,况且大量的新闻媒体报道迈克尔•乔丹时就是用的乔丹这两个字。最高院之所以改判,也是之前的案件中已经指出‘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迈克尔•乔丹。因此‘乔丹’已经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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