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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想拿“弹幕”当商标做广告

    刷剧下饭的你

    会习惯性开启弹幕吗?

    开启弹幕已经成为当下很多年轻人看剧时的习惯,甚至“无弹幕不欢”,其中不乏“名场面”“逮虾户”“注入灵魂”等魔性弹幕。

    有评论说,“弹幕” 是网民逆天创造力的体现。但是“弹幕”二字本身能注册为商标吗?前不久,北京知产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弹幕”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想申请注册“弹幕”商标的公司最终输掉了官司。

    来回顾一下案情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幻电)于2017年9月4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上海一公司想拿“弹幕”当商标做广告,商标局这样回应

    商标局及原商评委均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其注册申请。上海幻电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络视频中屏间飘过的网友评论,“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本质上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最基本要求

    具有显著性的前提是相关公众会将该标志认知为商标,如果相关公众不会将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则该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联系

    通常来说,过于简单的数字字母、装饰性图案、广告用语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显著特征,不能获得注册。

    本案中,相关公众在看到“弹幕”时,通常会将其认知为观看视频时屏幕上实时呈现的字幕本身,而不会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了: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反映的是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自然属性,无法反映商品提供主体的相关信息。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无法仅通过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该项规定是指,如果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情形,禁止该类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因为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认知为商品或服务相应特点的描述,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此外,该类标志经常被同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用来描述其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点,属于行业公知公用的表达符号,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不宜被一家独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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