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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商标案尘埃落定

    1月6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声明,宣布此前备受关注的“江小白”商标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江小白公司胜诉,并对相关各界表达感谢。

    “江小白”商标案可谓是一波三折,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的诉讼纠纷也持续数年。

    此次诉争商标系由江小白公司所有的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

    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针对该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2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16)第117088号裁定,宣告“江小白”商标无效。江津酒厂的主要理由是,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江小白公抢先注册了江津酒厂在先使用的“江小白”商标。

    江小白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江小白”商标无效的裁定。一审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江小白公司主要理由是,江小白公司与江津酒厂并非经销关系,而是定牌加工关系,另外,其商标申请注册日期(2011年12月19日)在先。同时,一审法院也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目的在于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抢注行为,保护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该条规定并未绝对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不是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的利益,则该申请注册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评审委员会、江津酒厂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诉争商标虽由格尚广告公司申请注册,但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转让至新蓝图公司,新蓝图公司系江津酒厂经销商,且据江津酒厂提交的销售合同、出货单等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津酒厂已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

    江小白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另外,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新蓝图公司关于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等内容,江津公司不享受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江小白”商标未损害江津酒厂的权利同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由此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并作出最终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

     至此,上述商标纷争尘埃落定,江小白终算长长舒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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