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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引进中国以来,小猪佩奇便迅速收获了大量粉丝。不过,随着小猪佩奇红遍网络,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也随之产生。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小猪佩奇”的著作权纠纷案。
“小猪佩奇”获赔50万
因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未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将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其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权人。二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就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途歌公司侵害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事实上,自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后,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一直在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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