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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办理有关商标撤三的行政争议的案子,也就是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三年内未使用的,第三人申请撤销的该注册商标类的案子。这类行政争议的案子,大家一般很少接触,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这样:当事人家里条件比较好,在90年代初上大学。虽然家庭条件比较好,但当事人却是很自立,加上头脑比较活,喜欢做生意,上大学期间,就开始做点小生意,每年通过自己做小生意,学费以及生活费人家都不用找家里人要了。
当事人由于自己头脑活泛,虽然自己家里的条件比较好,自己的亲戚90年代生意做得好,能够给当事人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但当事人人家有自己的商业思考,很有敏锐性,人家看好了性保健品的市场前景,就大力投入做性保健品了。
由于90年代,性保健品刚刚起步,没有几年时间,人家就建立起了自己的销售批发的渠道,在省会城市人家开了10几家门店。随着技术的成熟,人家也开始建立自己的工厂,生产自己的性保健品。
随着生意的红火,同时也由于当事人很强的商业敏锐性,人家也开始思考自己的商业品牌了,说干就干,人家就在90年代末开始注册自己的商标了,通过商标代理人申请,人家很快就成功注册了商标第35类,推销类别的“自然堂”商标。
注册成功后,当事人就找装修的人员,将“自然堂”商标打在了自己门店的招牌上了,从90年代一直使用到现在。
2017年7月,有第三人就开始向工商局申请撤销当事人的商标,给出的理由是当事人最近三年(2014年7月--2017年7月)内没有使用该商标。
由于当事人一直注册的是个体户,在经营中考虑税收成本等问题,当事人在经营中,确实没有向厂家要求过发票,也没有给客户出具过发票。接到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后,当事人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了,门店招牌的照片,以及租赁房屋的合同,店内的销货单,进货单。这些销售进货的单据都只有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当事人的名字以及亲属的名字,没有自然堂商标的名字,唯独2015年、2016年垃圾缴费单据上有自然堂三字。
国家工商总局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了第三人的申请。第三人不服,又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商标委复审后,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三年内有推销他人商品的行为,决定撤销。
当事人收到商评委的复核撤销决定后,马上就急了,马上就与我们律师联系,应对商评委的复审撤销决定,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诉讼前后,我们马上调查收集证据,经过调查收集,2014年7月--2017年7月,当事人的销售推销厂家的货品,都是经营者当事人自己和亲属的名字,没有商标自然堂字样。经当事人仔细回忆,在阿里巴巴厂家的销售平台上也有大量进货。打开当事人阿里巴巴账号,打印了2017年7月前的进货账单,上面有当事人商标“自然堂”字样。
该案涉及到《商标法》商标三年未使用,撤三相关规定,也涉及到商标分类的依据,以及第35类商标的使用等相关规定,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商标分类的依据是什么,第三十五类商标有哪些?
2、推销类商标的推销如何认识?
3、商标三年内未使用,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撤销是如何规定的。
4、本案如何处理?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商标分类的依据是什么,第三十五类商标有哪些?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就需要提交商标申请分类表,商标的分类表,我们国家是根据参与的国际尼斯协定(《有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为依据,对商标进行分类的。
根据尼斯协定,第35类商标主要是: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该类共有9组,【3501 组】 广告【3502 组】 工商管理辅助业【3503 组】 替他人推销【3504 组】 人事管理辅助业【3505 组】 商业企业迁移【3506 组】 办公事务【3507 组】 财会【3508 组】 单一服务【3509 组】 零售或批发服务
当事人的商标注册的时候,填报的商标分类就是35类第九组替他人推销类别。
第二个问题,推销类商标的推销如何认识?
按照以前有些司法观点的理解,“替他人推销”应是指帮助“他人”销售商品的行为,其既包括为销售者的具体销售行为提供单次的促销或推销的行为,亦包括对销售者日常销售行为提供常规性服务的行为,但该服务并不包括经营者“自己”作为销售主体销售商品的行为。
因零售、批发服务均是销售者以自己名义进行对外销售的行为,故其不属于“替他人推销”的服务范围。至于商场、超市的服务是否属于“替他人推销”,则需要作具体区分。如果商场、超市等自己作为销售主体对外销售商品,则该服务不属于“替他人推销”。但如果其仅是为销售者在其购物场所内的销售行为提供相应服务,则该行为属于替他人推销。
这是以前的司法观点对于替他人推销的理解。
第三个问题,商标三年内未使用,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撤销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第三人申请撤销当事人商标的法律依据就在这。
第四个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保健品,都是有合作的厂家,这20多年中,当事人基本都是推销的长期合作的厂家的产品。厂家有新货上市,以及新厂家的产品在当事人店里销售,厂家要将相关的三证交给当事人的店子向客户推销,不是当事人店子单纯的销售保健品。当事人合作的厂家,给当事人发货的时候,都要附随三证,这样当事人才在自己的店子里推销该类产品。
当事人推销销售的产品,并不是直接从批发市场进货,零零散散,杂货铺,什么产品都有,没有与厂家直接的联系。相反,当事人的推销销售,基本都是直接与厂家联系,推销厂家的产品。
当事人的招牌中有自然堂三个字,推销是一个动态的行为,当事人推销厂家的产品,自然也就是自然堂商标的使用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当事人的这些行为符合以前的司法观点。
上周开庭的时候,法官反而没有关心的是如何推销,关心的是自然堂商标三个字在三年内有没有被使用。重点看的是我们证据中,销售以及其他行为中有没有使用自然堂三个字。
正好我们在2016年的阿里巴巴网上进货单的账号内,详细的进货单中,明确列入了“自然堂”三个字,以及在2015年以及2015年后的数次垃圾收费单中也列明了自然堂三个字。从一般的商标使用上来看,当事人对商标有使用
从当事人的这些行为中,我们认为当事人的商标是符合三年内使用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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