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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区首批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案判决结果引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平行进口商品的知识产权纠纷定性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对广东自贸区首批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涉案产品平行进口不违法,驳回原告欧宝公司全部诉求。

    欧宝公司是德国OBO Bettermann GmbH&Co.KG。公司(以下简称德国OBO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资子公司。欧宝公司诉称,德国OBO公司于2006年、2011年在中国陆续取得第3214870号“OBO”、第G663678号注册商标。德国OBO公司授权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同时授权欧宝公司单独以自己名义进行商标维权。

    欧宝公司称,其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OBO系列品牌防雷器均从德国进口,再自行销售或通过区域授权经销商销售。2017年12月,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出售标有涉案商标的防雷器用于某个大型建筑项目,而这些防雷器并非欧宝公司或其经销商所售。

    施富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授权的企业生产,其通过合法报关手续从新加坡合法经销商处进口,涉案产品属于正品而非假冒产品。施富公司没有侵犯欧宝公司的商标权利,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介绍,世界贸易组织将平行进口界定为没有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将国外合法生产的产品进口到国内,部分国家允许,部分国家禁止。平行进口的特点包括平行进口商品是同品牌正宗商品,而并非假货、冒牌货;平行进口商品是合法获得的,不是走私的;平行进口商品的价格往往低于代理商价格。

    目前,我国部分自贸区,如南沙自贸区正在开展平行进口车的试点工作,对平行进口车的销售监管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平行进口产品,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本案中的防雷器正是如此。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生产,属于正品。司法实践中,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属于平行进口产品。我国商标法对此类产品的定义和合法性尚无相关明确规定,亦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销售可与国内产品相互替代的涉案进口产品并不损害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施富公司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进口由德国OBO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涉案产品,履行了正常的进口报关手续,并未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受到司法否定性评价。

    此外,施富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没有损害或扭曲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中享有的选择权,故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欧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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