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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涉嫌商标侵权一审败诉

    国内最大的音像制品商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一审败诉,引起业界对如何界定合理使用企业字号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广泛关注。专家建议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理解的全面性和关联性,有效应对知识产权风险。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个体工商户王美燕诉浙江省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书店)、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凯文化公司)侵犯“中凯”商标专用权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法院判令新华书店停止销售侵犯“中凯”商标权的产品;中凯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带有“中凯”文字的标识,并赔偿王美燕经济损失30万元。据了解,中凯文化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音像制品发行企业,一直被认为是业内维护知识产权的中坚力量,有“维权先锋”的美誉,此次败诉在业内掀起轩然大波,而本案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也成为业界广泛争议的焦点。

    使用“中凯”标识被诉

    “这场诉讼是蚊子对大象的胜利。”王美燕的代理律师徐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王美燕只是个经营光盘行的个体户,其业内影响与中凯文化公司有天壤之别,本案的胜诉,是对其勇于依法维权的肯定。

    据介绍,“中凯”商标由浙江省台州市中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台州中凯公司)申请注册,1997年5月21日被核准使用在第九类商品上,授权号为 012147。2007年4月2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5月20日。

    2006年12月19日,台州中凯公司与王美燕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将其所有的“中凯”商标转让给王美燕,2007年5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商标转让。

    2008年6月,王美燕在新华书店购物时发现中凯文化公司发行的《长江七号》、《鹿鼎记》、《家有儿女》等52部电影、电视剧的DVD和VCD光盘上标有 “中凯大电影”、“中凯电视剧”标志。不仅如此,其还发现中凯文化公司在网站及宣传画册上也大量使用含有“中凯”字样的标识。

    王美燕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将新华书店、中凯文化公司诉至杭州市中院,请求判令新华书店、中凯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杭州市中院立案后,于2009年1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事实上,在被王美燕起诉前,中凯文化公司已经意识到侵权的问题。”徐敏说,2007年4月,中凯文化公司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中凯”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审理于2008年3月3日驳回了中凯文化公司的请求,维持“中凯”商标权有效。

    是企业字号还是商标?

    对于故意侵权的说法,中凯文化公司的代理律师王志平并不认同,“我们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中凯’商标时,商标持有人依然是台州中凯公司,而台州中凯公司是经营化工涂料的,从未涉足过音像业。”按有关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即可提出撤销申请,而“中凯”商标从注册至2007年闲置已近十年。“在撤销申请的审理过程中,我们才得知‘中凯’商标被转让给从事光盘销售的王美燕。从时间上看,中凯文化公司没有故意侵权的可能。”

    据悉,中凯文化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拥有“Z”图形注册商标,目前是国内最大的音像制品商。

    中凯文化公司在答辩状中称,其在制作发行的音像制品及其封套上使用“中凯音像”、“中凯文化”、“中凯大电影”“中凯电视剧”等文字标识属于合理使用自己企业字号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标识使用行为。并且在其销售的音像制品外包装上以影视节目中的剧照为主,配以“z”图形商标,未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王美燕经营的光盘行自成立到本案起诉仅两个多月,尚未被消费者普遍知晓。”王志平表示,而中凯文化公司作为国内著名的音像出版企业,没有搭便车、混淆产品的故意和必要。

    本案另一被告新华书店没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杭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凯”商标目前权利状态稳定,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中凯文化公司持续多年在其商品及包装、宣传上以突出位置醒目地使用“中凯电视剧”、“中凯音像”标志性文字,致使“中凯”文字在消费者心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对消费者识别商品的生产者已起到了指导作用,其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已经得到充分的彰显,应属于商标标志,认定其侵犯了“中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中凯文化公司表示不会销毁印有“中凯”字样的标示,并将积极做好上诉的准备工作。

    企业需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意识

    本案中,中凯文化公司使用含有“中凯”字样的标识是属于使用企业字号还是作为商标使用,在业界引起了广泛争议。

    “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企业字号的关键,在于会不会使受众产生误认。”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系主任朱雪忠教授在接受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完整使用企业字号一般不会产生误认,本案中中凯文化公司使用企业字号是不规范的,但是否造成侵权,则需要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有傍名牌的意图,客观上是否侵犯他人利益,甚至要考虑被侵害商标的知名度等,这就给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主观判断的差异性就会导致侵权认定的不同。

    朱雪忠教授认为,从受众的角度看,企业字号与商标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企业成立之初就应了解与企业字号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时将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是避免侵权的最有效防御手段。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很片面,企业的经营是有所侧重,这无可厚非,但无论从事哪一行业,企业都应有个清醒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是立体的、综合性的。”朱雪忠教授说,中凯文化公司版面维权成果显著,而无意间商标侵权惹祸,可见“维权先锋”的知识产权也有所欠缺。要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全面地了解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所有领域,不要因为一块木板的短缺而漏了整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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