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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华洛世奇商标侵权案胜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华洛世奇)诉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施华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北京施华洛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施华洛世奇于2007年发现北京施华洛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及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使用在该企业名称、公司网站、域名、广告中,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施华洛世奇将北京施华洛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9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施华洛单独或突出使用施华洛、施華洛、SWAROV等标志的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虽然北京施华洛的主要经营范围与施华洛世奇不同,但其行为已经损害了施华洛世奇的相关权益。

  北京施华洛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北京施华洛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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